: 1.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2.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3.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4.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的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3、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的單位和個人,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4、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相關法律可參考: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第五款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均屬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應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