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條件:
(1)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要求。
(3)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4)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
(5)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實施中,應當注意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一,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使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四,第三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關于集資建房問題,在國務院24號文件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單位的集資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單位的集資合作建房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范疇進行管理。所謂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范疇管理主要體現在兩條,一個是要納入經濟適用住房的計劃;第二,它的建筑標準、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等,都是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和有關規定來執行。建設標準,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很明確是60平方米左右,供應對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實行限產權管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只有兩類企業可申請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一類是遠離城區的獨立工礦企業,第二類是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還有第三個條件,一個是必須經人民政府批準,第二條是必須符合城市的規劃,第三條是企業必須擁有自己的土地,而且這個土地是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可以用于建設住房的,不是工業性質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