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資建房一般是指建設單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計劃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對象集資并供應住房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上市條件、供應對象的均要經過嚴格審核。供應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和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家庭。
單位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使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單位職工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
。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集資房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后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后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于經濟適用房的一種。
優點是便宜,缺點是產權證很難下發,不方便買賣,沒有法律保障!所以說要是你是為了自己居住的話,而且你對那個個房子的事由都比較清楚就可以購買,否則不建議購買,這樣的糾紛很多,而且沒有什么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