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指標的確定要從城市對公建設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點、經濟條件和現狀基礎等多方面來分析研究。通過人口增長情況、根據各專業系統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根據現狀調查和實際需要而確定具體的建筑與用地指標。1980年原國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1990年建設部頒布的國際《城市用地分類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范及1993年公布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可作為擬定指標的依據和參考。
你好, 1.公共設施的項目要求成套配置。
2.配套設施按與居民生活密切程度確定合理的服務半徑。
3.公建分布要結合城市交通組織。
4.根據公建本身特點及對環境要求而布置。
5.公建布置要考慮城市景觀組織要求。
6.公建分布要考慮合理的建設順序。
7.公建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設施。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公共設施用地指標的確定要從城市對公建設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點、經濟條件和現狀基礎等多方面來分析研究。通過人口增長情況、根據各專業系統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根據現狀調查和實際需要而確定具體的建筑與用地指標。1980年原國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1990年建設部頒布的國際《城市用地分類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范及1993年公布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可作為擬定指標的依據和參考。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用地。也包括居住用地中的答: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用地。也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