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布的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涉及電梯監管的內容條款共有27條。概括地講,國家對電梯設計、制造、安裝、維修的生產單位的監管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即: 從事電梯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活動必須實行行政許可,生產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履行規定的義務。同時明確電梯生產活動還應當按照國家制訂或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并且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而國家對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管則主要體現在辦理使用登記、建立電梯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及時提出定期檢驗、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配置專職或兼職人員進行管理、加強對電梯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