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各類保障房對申請者的要求均有所不同,廉租房需要是當地城鎮戶口,家庭年收入要在當地最低收入一下,公租房針對于外來務工人員和剛從學校畢業走上工作崗位的學生以及當地的其他一些規定,這兩者均不可買賣交易。經適房也是有收入要求的,具體要看當地是怎么要求的,這個五年之內是不能買賣交易的,如果私自買賣,需要交納土地收益和其他費用。限價房的政策相對能寬松一些,但是各地均有各地的規定,具體的規定、要求需要到當地保障房管理中心或廉租辦咨詢。
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發展,在一定范圍內解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問題,但也要看到,在保障性住房的設計、建設、分配等領域仍然存在著各種問題。本文試圖從保障性住房供給的倫理價值、存在問題及分配正義的實現等幾個方面來展開研究,以說明保障性住房公平的配置不僅是文明的產物,更是和諧社會的必要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界定所謂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標準、限定價格或租金的住房。目前,我國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五大類: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2013年12月住建部提出將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房并軌運行)。除此之外,根據各地區的實踐,還存在如限價房、安居性商品房以及公租房等名目不同的保障性住房。從其產權性質來看,保障性住房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不涉及產權轉移的租賃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產權轉移的限制性產權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和具有原始產權的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從制度設計初衷來看,此三種類型對應不同的住房困難群體,滿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租賃性保障房主要針對城市最低收入至低收入無力購房的住房困難家庭,幫助他們滿足住房基本需求;限制性產權房主要針對低收入至中等偏下收入、無力購買商品性住宅的家庭,為其提供具有一定限制條件的產權性住宅;而棚戶區改造則主要是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為宗旨,解決困難住戶的住房需求,改善原居民的住房質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以及進行建筑節能改造等。總之,保障性住房的供給,是由政府提供的、以財政資金為主要來源的,用以解決社會中低收入群體基本居住需求的一種住房制度。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原則是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小戶型、功能全、質量好;與一般的商品性住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具有限制建筑面積、限制交易價格或者租金等特征。從民生的倫理價值來看保障房的供給保障性住房的出現是社會文明進步的產物,也是現代福利思想和政府責任理論發展的結果,更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以人為本――民生的倫理價值核心。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遵循的最重要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既要堅持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也要關注人的價值、權益和自由,關注人的生活質量、發展潛能和幸福指數。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立以來,物質財富迅速增加,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社會價值觀卻出現了某種程度上的斷裂,追求收益最大化成了人們行動的直接動力,并且由于制度運行的不規范,導致出現了一部分弱勢群體,他們不僅在物質方面匱乏,而且影響力低、易受他人的歧視和排斥,尊嚴和人格受到挑戰。物質需求無法滿足,加上尊嚴感缺乏,極易導致相關人群對其他群體和整個社會的敵意,甚至導致一些社會沖突的出現。從各國的社會保障實踐來看,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均以保護弱勢群體的最低生活為基本職責。因此,對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給予保障是當前我國解決民生問題的最低要求,尤其是對那些依靠自身力量無法達到基本生存和發展要求的群體提供支持,從而營造出互相關愛、互相尊重的社會環境,進而激發其內在的精神動力,促進其自身的和諧與發展,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公正――民生的倫理價值理想。公平正義是任何社會都會追求的價值理想。“只有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予以切實的保證,才能夠從最起碼的意義上體現出對個體人締結社會的基本貢獻和對人的種屬尊嚴的肯定,才能夠從最本質的意義上實現社會發展宗旨亦即以人為本位發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夠從最實效的意義上為社會的正常運轉確立起必要的條件。”②關注民生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需要。社會的存在是以個體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個體的生存有賴于其基本需要的滿足。因此社會公正首先就表現為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和社會保障等基本權利,而生存的原則應為社會公正的第一原則,社會公正首先要保證每個公民的生存權利。由此,社會的首要義務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來保障人們的基本需要,以維持人們的生命和提供給人們從事各種社會活動的必要條件,從而為社會的正常運轉提供保障。故而對民生提供社會保護是貫徹社會公正原則的必然要求。“衣食住行”的滿足毫無疑問是人的最基本需要,是人的生存權的基本體現。現代社會中,作為消費品的“住”的滿足(即房屋的獲得),對于低收入人群來說尤為困難,因此,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成為解決民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的受托管理者,具有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責任和義務。政府的職責在于按照社會大眾的意志,努力以合理的資源付出,切實保障那些真正需要保障者。保障房的供給不能成為一些地方政府想給就給、不想給就少給或不給的隨意行為。從保障性住房的性質來看,其受益群體是那些無力承擔商品房價格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社會成員,而將其他人群嚴格排除在外。也就是說,保障性住房只保障基本,而絕不是額外福利。因此,保障性住房的供給從設計、建設到分配都應遵守確定的規則,遵照限定的標準,即特定的受益群體,較小的住房面積、較低的工程標準,以及受到限制的售價或租金。總之,一個社會從公正的立場出發,有義務保障其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需要,為自身無力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提供住房,但是這種保障是“基本”的,如果保障性住房面積過大,或者被收入不那么低的社會成員獲得,既違反保障性住房的本質要求,更侵害了對廣大納稅人的“公正”。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后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