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是不可以的。因為政策規定象買下崗、離職等是不能直接提取的。只有等到發生住房消費、到退休年齡、死亡、移居等情況才能支取第二。關于住房公積金的轉移。這適合變動工作的情況。一般的材料就是原單位的證明和現單位的接受證明,拿新開的帳戶到新公積金中心直接辦理具體情況,你可以問下當地的公積金中心問下
關于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處罰金或判處附帶民事賠償的,因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以實現。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成為解決部分案件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之一。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住房公積金是國家進行職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實物向貨幣轉化的產物,是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共同為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用于職工購買、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公積金雖屬職工個人所有,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不能隨意占有、使用和處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性質,是國家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管理下的職工個人專項資金,屬于社會保障基金,具有強制性和福利性,是職工法定的社會保障權利?;谏鲜鲎》抗e金的法律性質,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用于清償債務,目前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已符合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可由職工個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門作為專項資金進行監管運作,屬于職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權采取查封、提取等強制措施,用于清償其債務或罰金,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的性質,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無論是否符合提取條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扣留,用于清償債務或罰金。由于執行住房公積金一直存在爭議,各地人民法院在實踐中也進行了不同程度的嘗試,確實解決了部分案件的執行難問題,但也反映出不少問題,如執行不規范、不統一等情況。特別是,盡管在性質上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一部分,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對象,但仍要顧及它是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的專項資金。我們看到,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公積金的提取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即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核準后通知銀行支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證與審核等事項,恐難逾越行政法規設定的程序。特別是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顯得非常重要。實踐中,已經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不配合,有的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未果的實例。目前,有關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屬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中心)。條例授權建設部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擬定有關政策,并監督執行。各地在公積金的運作方式上也不盡一致,大體有委托銀行辦理和管理中心監管兩種模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雖是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但行使部分監管住房公積金的準行政執法權利。當民事執行司法行為介入時,由于沒有相應的程序操作規范,會發生沖突。此外,有關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落實,各地和不同行業的情況差異較大,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申請、支取等方面的糾紛漸露勢頭,這些糾紛是否能得到救濟,如何救濟,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需要相關政策的調整和有關各方協調,綜合考慮解決的辦法。最高人民法院將對能否執行公積金以及如何確定執行范圍適時出臺規范性意見。以上意見,供參考。
如執行不規范、不統一等情況。特別是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用于清償債務或罰金。取得有關方面的協助顯得非常重要,如取證與審核等事項,恐難逾越行政法規設定的程序,即職工申請,但行使部分監管住房公積金的準行政執法權利,人民法院能否判決或裁定查封、提取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這些糾紛是否能得到救濟,但職工個人在行使權利時受到限制,財政進行監督等辦法。根據國務院制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和有關文件精神。對人民法院能否執行住房公積金用于清償債務。由于執行住房公積金一直存在爭議,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是行政救濟還是司法救濟?;谏鲜鲎》抗e金的法律性質。理論上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執行的對象,職工所在單位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義務協助執行。有的法院執行住房公積金未果的實例,首頁>>公眾互動>>民意溝通信箱>>民意反饋專欄>>執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網站2011-11-2310:07:00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字體:】關于公積金能否被列入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一直是債權人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關注的問題,各地在公積金的運作方式上也不盡一致,有關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申請、支取等方面的糾紛漸露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