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二)申請家庭屬無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65%以下的住房困難戶;(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婚及婚后離異、喪偶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年齡應當在25周歲以上。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街道、區、市三級審核和街道、市兩級公示制度。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公示期為15天。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如實填寫《蘭州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并如實提供家庭成員戶籍證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證明材料。《審核表》經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社區或者工作單位審查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申請證明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通過審核材料、入戶調查、組織評議、公示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復審,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材料進行復核,并在市級媒體或者蘭州房地產網進行公示,對于符合條件的,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通知申請人。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對街道、區、市三級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經濟適用房申請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應具有本市城六區(新城區、蓮湖區、碑林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或長安區非農業戶口。2.申請人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政府規定的最新標準。經濟適用房標準:[單身人均月收入1818元/人;兩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667元/人;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515元/人]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7平方米)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3年內有房屋贈與及轉讓的(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市政府規定的相應標準),不得申請。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商鋪、辦公用房或營運車輛的,不得申請。6.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擁有購買價格超過15萬元的非營運車輛的,不得申請。7.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有公司或出資參股的,注冊(參股)資金超過15萬元的,不得申請。8.申請人或家庭成員離異、涉及房產處置且未再婚的,離異時間應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