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款是指: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以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有償使用的,為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具體出讓金標準 按當地地方規定
地價款是指:以協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以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有償使用的,為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根據批租地塊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一種是“熟地價”,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包括土地使用費和開發費;另一種是“毛地”或“生地”價,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塊,出讓金僅為土地有償使用的部分,投資者需自行或委托開發公司進行受讓土地的開發工作。例如上海北京東路71號地塊面積為2.38萬平方米,有20多家單位和1000多戶居民,新加坡長立國際開發公司與上海黃浦資產經營公司以460萬美元的毛地價獲得50年的使用權,并投資5300萬美元。舊區的動遷和市政配套費用一般要占到熟地總價的50-70%左右。
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覺得我的回答滿意就采納吧
土地出讓金,它的內涵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其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并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價格。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第二項中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減免和擠占土地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對于低價出讓、租賃土地,隨意減免地價,擠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財綜字第172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5月9日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指出:確定招標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土地價格,它的內涵是指在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未來純收益的價值總和,其權利特征是出讓土地使用權。這說明我們通常講的土地價格,一般是指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即出讓地價。而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承租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其特殊形式;租賃權價格、地役權價格則是其派生形式。在實際操作中,出讓地價往往以宗地出讓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以此來確定出讓協議價、起叫價、起始價和底價。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所指的出讓地價包括熟地地價和生地地價。熟地地價,是指完成了土地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已具備建設條件的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其中土地開發程度一般指“幾通一平”(如通路、通電、通訊、通上水、通下水、通氣、通暖等)。生地地價,是指已完成土地使用批準手續而未進行或部分進行宗地內外“幾通一平”的正常市場條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因此,不論是熟地還是生地出讓,其價格都可稱為凈地地價或總地價。以招拍掛方式出讓時,應當分清楚評估的是熟地地價還是生地地價,兩種價格之間是有差別的。
從以上土地出讓金和出讓地價的內涵可以得知,兩者均屬價格范疇,都應統稱土地使用權價格。只是在不同的土地權利流轉,不同的政府行業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狀況下,土地價格的稱謂有所不同,有時稱土地出讓金,有時稱出讓地價。
土地出讓金是政府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土地出讓金有時帶有政策因素,它可稱出讓地價,又可稱純土地出讓金或凈土地出讓金,即部分出讓地價。而出讓地價,它既可以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又可以是出讓土地權利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出讓地價是地租的資本化。它不受政策因素的影響,也不受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遷安置補償成本的影響。所以,在土地一級市場中,土地出讓金既有政策價又有市場價;在土地二、三級市場中,出讓地價是完全的市場價。
當政府首次出讓或改變用途后重新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一次性向受讓人收取的價款往往稱土地出讓金。當土地使用者取得出讓土地權利后轉讓、出租、抵押或作為自身的無形資產時,則稱為出讓地價。
你好:
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land-transferring fees) 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于住宅等項目,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顧名思義,它是一個與土地和土地使用權相聯系的新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