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了,2011年1月26日,國務院發出通知,明確規定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為此,全國至少有40多個城市出臺“限購令”細則。據不完全統計,在
限購令只是臨時性的針對房產宏觀調控的一種應對策略。并且各地實施情況也不相同。所以說政府是會在合適的時間內取消這一策略。但是隨著限購令的取消,將會有更加系統的購房監控系統。像現在各地開始針對銀行對房管局聯網、測繪所對房管局
上海的房產限購令,直到今天為止,還沒有取消。本市戶口的家庭,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限購。外地戶口的單身人士,或在滬已有住房的,或不能提供3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的,限購,以上僅供參考。
“限購令”是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臺“國十條實施細則”中明確提出的:從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房,購房人在購買房屋時,還需要如實填寫一份《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如果被發現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將不予辦理
“一戶家庭暫限新購一套房”的限購政策是本次“滬12條”中最為重要的一條。上海市房管局局長劉海生表示,目前上海土地資源相當緊缺,抑制非自住需求,限購政策主要針對投機、投資性購房行為,此次用行政手段限制,旨在打擊投資、投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