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和《擔保法》,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現就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涉及所使用范圍內的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
第三十八條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二)不改變海域用途;(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所謂的“地隨房走”。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
職能部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實行有償和有限期使用制度,必須通過有形市場進行。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和條件,《辦法》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為四種: 第一種:轉讓。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