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表》;(二)抵押雙方當事人證明材料。其中,單位申請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個人申請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三)海域使用權抵押合同文本;(四)《海域使用權證書》;(五)海域使用權抵押價值評估資料,包括:1、抵押當事人委托具有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2、抵押權人對海域使用權評估價值的認可證明;(六)抵押期限內已足額繳納的海域使用金繳款憑證;(七)屬于為他人擔保抵押的,應提交抵押人、抵押權人和第三人三方簽訂的抵押合同和擔保合同;(八)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托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九)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出租、抵押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法律手續:1、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應持規定的合法文件、資料向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2、回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書面申請書后,在規定期限內向土地使用者給予回復。3、出讓: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經過協商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簽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合同。5、出讓登記: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60日內,向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6、轉讓、出租、抵押登記:雙方當事人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手續后15日內,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轉讓海域使用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開發利用海域滿一年;(二)不改變海域用途;(三)已繳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實際投資已達計劃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權人無違法用海行為,或違法用海行為已依法處理。第三十九條轉讓海域使用權的,轉讓雙方應當向原批準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權轉讓申請;(二)轉讓協議;(三)海域使用權證書;(四)用海設施所有權的合法證明材料;(五)受讓方資信證明材料;(六)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書面材料。第四十條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轉讓申請材料后,十五日內予以批復。批準的,轉讓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辦理海域使用權變更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不予批準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告知轉讓雙方。海域使用權轉讓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轉讓。固定附屬用海設施轉讓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轉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一條海域使用權出租的,承租人應當按照海域使用權證書確定的面積、年限和用途使用海域。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時,其固定附屬用海設施隨之出租、抵押,固定附屬用海設施出租、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海域使用權隨之出租、抵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海域使用權取得時免繳或者減繳海域使用金的,補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出租、抵押。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權不得出租、抵押:(一)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二)未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改變海域用途等違法用海的;(三)油氣及其他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四)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能出租、抵押的。第四十三條海域使用權出租、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