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程序1、分局受理申請;2、分局初審;3、市局審批;4、注冊登記,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二)申請土地抵押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劃撥土地抵押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1、土地登記申請書;2、權屬來源證明資料(原件);3、抵押雙方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4、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5、估價機構的《土地評估報告》(原件);6、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評估備案表(原件);7、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合法的權屬證明(復印件);8、《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9、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實,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印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出讓土地抵押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1、土地登記申請書;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權屬來源證明資料(原件); 4、抵押雙方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 5、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6、估價機構評估報告(原件); 7、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職代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原件);8、抵押權人為非法人企業的,提交上級授權書(原件);9、抵押人為個人的,提交結婚證及夫妻雙方身份證,未婚的,提交未婚證明(原件);10、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合法的權屬證明(復印件);11、抵押權人對地價的確認證明(原件);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實,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印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并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時,后者取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是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還是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因為被授權的企業其實是在代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收取相應的租金。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配置時,被入股的企業獲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實踐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有的地方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因為土地已經轉化為國家股股權由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持有。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于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由于授權經營的土地使用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后可以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因此筆者認為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也可以進行抵押,但前提是要經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抵押權實現時要將土地拍賣所得價款先用于補繳土地出讓金,剩余部分抵押權人才能優先受償。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程序
(一)土地使用權的地價評估和合同的簽訂。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權人進行地價評估或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評估并經抵押權人認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因此,在劃撥土地的估價中,金融機構和房地產估價機構都應對出讓金部分以及由此產生的相關稅費加以重視,房地產估價機構有義務在估價報告中對其加以披露。這就要求房地產估價機構詳細掌握當地有關房地產的各種政策、規章制度,有依據的向相關的報告使用者提供咨詢意見,以實現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顧問功能。
3、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的確認,并明確實現抵押權的方式,需要轉為國有的,同時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并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
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出讓終止期限。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證、抵押合同、地價評估及確認報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一方到場申請抵押登記的,必須持有對方的授權委托文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分別情況,提交以下材料:
5、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證明;
6、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涉及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8、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該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證明;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托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10、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以收到抵押登記申請先后為序辦理登記。未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同時在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內進行記錄,并向抵押權人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正式生效。因此,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取得的法律證明文件是《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抵押權人以任何形式占有或控制抵押人的土地使用證,不僅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對其未來實現其抵押權不會產生任何有利的影響。
土地使用權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抵押土地的界線和面積,即一宗土地分割抵押時的分割劃分權只能屬于土地管理部門。
抵押期間,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抵押當事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變更后15日內,持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因處分抵押財產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被處分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財產處分30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處分抵押財產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抵押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抵押權人應出具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與《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