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人員申請在京就業落戶的基本條件:1、在國內高校畢業后直接出國留學的學生,在國外學成后回國就業;或出國前已辦理解除公職手續的留學回國人員;2、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3、出國留學一年以上(參照護照出入境時間,累計境外學習逗留時間需要足360天);*備注:360天時間不包含中途回國時間(譬如假期回國)4、學業結束回國兩年以內,用人單位需要按要求和流程將所有材料備齊交至留學生服務中心受理。回國時間以護照出入境記錄為準,參照學業、進修、境外工作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的學業結束時間以及護照出入境記錄;學習結束后在國、境外工作者還另需提供國、境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者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作證明等);5、用人單位已經依法與留學回國人員建立勞動人事關系,簽訂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繳納社會保險費。6、用人單位在留學生服務中心立過戶,并且給留學生分配到相應的落戶申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