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只是個期限的問題,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問題,您所說的二者基本沒什么區別,房子買了始終是您的,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土地是國家的,目前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樣進行延續,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一般住宅開發7
按照新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房屋的產權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土地有時間限制,到期后要重新繳納土地使用費。“40年產權房”確切地說應該是“40年土地使用年限房”,年限不是房子的產權年限,而是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不管是40年、50
續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費用不多幾千塊的樣子!主要看你分攤面積和土地等級!70年指的是土地出讓時間,產權是無限期的,按照現在的情況的話,滿了后自動續期,交易的時候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70年產權是指70年內所有者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能,是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指房產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有的權利。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土地使用權”’與“房
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