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這個年限又是從土地的使用權取得的時間算起的,所以實際中會比50年還要短。2、對于非居住用地的項目,部分開發商可能會在價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為吸引購房者的條件,而具體是否會因為年限問題對購房者有補貼,這就要看開發商根據自身情況自己決定了。您若要購買此項目可就此與開發商溝通。3、對于購房者而言,主要的影響還在于年限方面,增加了購房者今后的負擔和風險。比如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需要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重新獲得使用權。至于土地使用費如何交納、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臺。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將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新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70年后自動續期,對于其他性質下的土地到期后如何處理并沒做詳細的規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審批之后交納一定的費用續期。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這個年限又是從土地的使用權取得的時間算起的,所以實際中會比50年還要短。2、對于非居住用地的項目,部分開發商可能會在價格定位上稍微降低,以此作為吸引購房者的條件,而具體是否會因為年限問題對購房者有補貼,這就要看開發商根據自身情況自己決定了。您若要購買此項目可就此與開發商溝通。3、對于購房者而言,主要的影響還在于年限方面,增加了購房者今后的負擔和風險。比如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需要通過交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重新獲得使用權。至于土地使用費如何交納、金額是多少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臺。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將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新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70年后自動續期,對于其他性質下的土地到期后如何處理并沒做詳細的規定,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門申請,通過審批之后交納一定的費用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風險責任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情況比較普遍。一些公司由于建設廠房、辦公樓或者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需要,往往會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出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只有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公司才能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算完成了出資義務。2.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經常會出現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這些情形潛在著相應的風險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出資人本身沒有獲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或者是國家劃撥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廠房所屬范圍的土地,或者是集體土地,在沒有審查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協議,風險巨大,將導致公司設立根本不能完成。二是有些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較多的情況是沒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讓金的交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到新設立的公司中,并且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那么,新設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確尚欠的土地出讓金的交付責任主體,否則會出現剩下的土地出讓金還要由新設公司交付的情況。三是雖然各方約定了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是由于該出資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導致公司根本沒有依法取得上述財產,此時,可以認為該股東根本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和其他股東是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的。四是雖然出資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但是并沒有把土地實際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然在該出資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也是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仍然是損害新設公司的合法權益。五是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實際價值遠遠不符。一般都是過高地評估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導致出資人實際出資財產價值與約定的出資額不符,這既損害公司利益,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對這類情況一旦發現,會要求出資人補足差額部分的出資。六是土地出資比例過高,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這是法律的底線和強制性要求。在實際經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昂貴,在公司出資財產中往往占據很大的出資比例,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中的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是其中最主要的財產。實踐中,就有公司將土地使用權出資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的98%的嚴重違法行為。項目結束后,施工方起訴拖欠的工程款時,就有理由起訴公司的所有股東令其共同承擔責任。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確認歸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以根據最近的轉化心態分別處理:1、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支付利息;2、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3、房屋已經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價估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賠償。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權確認歸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所有,對方的投資可以根據最近的轉化心態分別處理:1、資金尚未投入實際建設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的一方將對方投入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支付利息;2、資金已轉化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還投資款的同時,參照當地房地產行業的利潤情況,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賠償;3、房屋已經建成的,可將約定出資方應分得的房產份額按現行市價估值或出資方實際出資占房屋造價的比例,認定出資方的經濟損失,由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一方給予賠償。一般都這樣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