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風險責任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情況比較普遍。一些公司由于建設廠房、辦公樓或者是房地
產開發項目的需要,往往會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土地出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手續,只有辦理完土
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公司才能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資人才算完成了出資義務。
2.在實際操作中,一些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經常會出現違反出資義務的情形,這些情形潛在著相應的
風險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出資人本身沒有獲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或者是國家劃撥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廠房所屬
范圍的土地,或者是集體土地,在沒有審查清楚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簽訂土地使用權的出資協
議,風險巨大,將導致公司設立根本不能完成。
二是有些出資人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較多的情況是沒有全部完成土地出讓金的交付。在
這種情況下,如果將土地使用權出資到新設立的公司中,并且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那么,
新設立公司就一定要明確尚欠的土地出讓金的交付責任主體,否則會出現剩下的土地出讓金還要由新設公
司交付的情況。
三是雖然各方約定了以土地使用權出資,
但是由于該出資人一直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
導致公司根本沒有依法取得上述財產,此時,可以認為該股東根本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和其他股東是
有權要求該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的。
四是雖然出資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但是并沒有把土地實際交付公司控制和使用,仍
然在該出資人名下控制和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也是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仍然是損害新設公司
的合法權益。
五是用于出資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與實際價值遠遠不符。一般都是過高地評估了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導致出資人實際出資財產價值與約定的出資額不符,這既損害公司利益,又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
法對這類情況一旦發現,會要求出資人補足差額部分的出資。
六是土地出資比例過高,違反了法律規定。在公司法中,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
30%
,這是
法律的底線和強制性要求。在實際經營中,由于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昂貴,在公司出資財產中往往占據很大
的出資比例,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中的項目公司,土地使用權是其中最主要的財產。實踐中,就有公司將土
地使用權出資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比例的
98%
的嚴重違法行為。
項目結束后,
施工方起訴拖欠的工程款時,
就有理由起訴公司的所有股東令其共同承擔責任。
聯建房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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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我們開一個公司注冊資本40萬,甲出資32萬乙出資8萬那出資比例是多,甲的出資比例=32/(32+8)=80% 乙的出資比例=8/(32+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