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無論新征用土地,還是利用中方合資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應繳納土地使用費,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也應向其所在地的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1996年8月12日1996年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自治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一)國務院批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征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后的余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2)征稅面比較廣。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
稅率:5%征收范圍: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常見征稅業務: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所有權、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所有權、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單位和個人轉讓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的行為。根據《中華人
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將您所提出的問題回復如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