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87)財稅地字第003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從中可以看出,地下停車場是符合房產定義的,屬于房產稅的征收范圍。2、地下停車場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開發產品,其對外銷售時是按車位出售的,每個車位售出后,已結轉了相應的開發成本,不會再在房地產開發公司的會計賬簿中記載和核算。根據國稅函[1998]426號文件的規定,房產稅原則上應由房屋的產權所有人繳納,對于房屋開發公司售出的房屋,不再在其會計賬簿中記載及核算,而購買該房屋的單位未取得產權的,可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產權未確定的,由使用人繳納房產稅”的規定,確定房產稅的納稅人。所以,我個人認為稅務稽查人員的結論是正確的,該公司購入的地下停車場的車位應繳納房產稅,也就是說房產稅應由購買方繳納。二、地下停車場的所有人在出租車位時,應按房屋余值還是按租憑費收入作為計稅依據,繳納房產稅?出租車位所收取的租賃費實際就是停車場收取的停車費,那么,它與出租房屋是否屬相同性質的行為?1、根據《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①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的行為屬保管合同的范疇。②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為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相關規定①倉儲業: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②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出租車位實際上是指利用停車場代客貯放、保管汽車,并承擔汽車毀損、丟失賠償責任的業務,是一種代為保管的行為,在稅法中可歸屬于倉儲業。而出租房屋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是租賃行為,屬租賃業。因此,出租車位與出租房屋是二種性質的行為。倉儲業是按房屋余值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房產稅。類似的還有旅店業,旅店業的房產稅也是按房屋余值作為計稅依據的。所以,對于出租地下停車場車位的業務,房產稅應按自營房產,以房屋余值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的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因此,出租地下車位,出租方應當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租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