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的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因此,出租地下車位,出租方應當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租繳納房產稅。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應繳納以下稅款:
1.營業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規定,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5%,計稅依據為取得的租賃收入。但對一次性收取若干年內所有租賃費收入的,屬于預收性質。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而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根據此規定,地下車庫屬于房產范疇,應當征收房產稅。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按出租收入的12%征收房產稅。房產稅是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一次性取得的若干年的租賃收入應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房產稅。
3.企業所得稅。車位租賃收入組成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同時,車位賬面價值可以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依法提取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4.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車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應當按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標準,按期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印花稅。房屋租賃合同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應按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如果是出售產權車位,跟銷售房產納稅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