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西岸融資擔保公司提醒您,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業主在購房后遇到開發商重大違約的情況,通常可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賠償損
首先,購房合同中有關于延期辦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處理。對于沒有約定的情況,則按如下原則: (一) 如合同沒有辦證期限約定,辦證期限為90 日內,預售房屋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算,現售房屋從合同訂立之日起算; (二)如合同
在確定是出賣人原因的前提下,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界定了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幾種情形: 1、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內沒有辦出房產證的;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
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商,房子當然能賣了,其開發的房產原則上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但是,在解決了是否可以辦房產證的問題上,作為買房人還要關心什么時候可以辦房產證,怎么保障買房人及時拿到房產證的權利。因為當前很多開發商在樓
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開發企業的原因,承購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是起90日內取得房屋權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