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出讓的方式有協議、招標、拍賣三種。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①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②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③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轉移占有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該土地使用權并就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2)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規定,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也就是說,除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外,其他用地可以通過國有土地租賃的方式取得。(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不同于一般的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入股。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這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是指以出讓、轉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而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是國有企業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有償使用的方式之一,指國家以一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或者入股投入企業,由企業持有該土地使用權,并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依法由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4)土地使用權授權經營,即國家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后授權給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經營管理。被授權的公司和投資機構負責該土地的保值、增值,并可以憑政府主管部門發給的授權委托書向其他企業以作價出資(入股)或者租賃方式配置土地。5)收繳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外商投資者與中國企業依據《*******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等法律,在我國取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或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向中國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或者場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權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取得的方式分為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授權經營、荒地拍賣、撥用宅基地、撥用企業用地、農用地承包、集體土地入股、其他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并關注以下問題: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四是由于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