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系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1、企業年終結賬前務必關注兩大事項: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系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無論是稅收優惠的審批事項或備案事項,還是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事項,均屬于匯算清繳前必經的程序。2、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條件的差異引發的納稅調整稅法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條件有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可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而會計上除了要求同時滿足稅法規定的四個條件外還需要滿足“經濟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顯然稅法確認應稅收入的條件相對寬松,因而形成了會計上還沒有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均應重視這一差異造成的稅收差異。3、流轉稅應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差異一般情況下,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是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么開具了發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呢?由于不同稅種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不同規定,因此,兩者是有區別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應以開具發票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稅函[2008]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勞務收入及特殊銷售作出了不同規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權是否轉移、勞務是否提供等為前提。因此,企業發生的經營業務雖開具發票但尚未發生銷售或提供勞務,沒有達到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就會形成應繳流轉稅但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情形,納稅人應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季度預繳:對實際利潤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年度匯算清繳:減征所得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2行“其他”,減免稅額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時必須填報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5-47行的“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所屬行業”三項指標,且符合稅收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