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這個情況很普遍,你研讀一下合同條款“出賣人應該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 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句話的意思是開發商僅僅是把辦理產權證需要由開發商提交的資料報到產權登記機關
根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辦理產權證是購房者自己的責任。開發商只是承擔必要的協助義務,即開發商必須提供自身掌握的購房者辦理產權證必須的材料,而且只有開發商辦理了產權的初始登記,購房者才能申請辦理產權證,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沒有辦理
這個情況很普遍,你研讀一下合同條款“出賣人應該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 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這句話的意思是開發商僅僅是把辦理產權證需要由開發商提交的資料報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開發商不給辦理房產證,多數原因是開發商最后驗收過不了關,因為超出原先的規劃建房了!建議:起訴需要較大成本,而且應形成業主委員會的規模進行起訴較有利,應先向相關部門投訴,如無結果再經仔細籌劃后向法院起訴.注:在起訴之前先向
首先項目要經過竣工驗收合格后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還有五證、政府批準的文件還有開發商本身的一些材料,然后再整理每一戶的材料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