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是對土地本身基本使用價值的出讓,主要發生在農業用地方面。土地租賃本質上屬于債的關系,不發生物權的變動。二者在期限上也不同,租賃不能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而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而租賃權是債權。
要具體區分:第一種情況最長可以七十年。首先說明,承包土地跟租用土地是同一概念。如果是根據國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實施“家庭承包責任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規定的“家庭責任制承包”方式進行的承包(租用),取得物權,則根據土地不同用途,可能取得三十至七十年的承包經營權。這種形式的承包政策性強,法律要求嚴格。第二種情況最長可以二十年。即,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以普通民事租賃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這種租賃方式只產生債權,不產生物權。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但期滿可以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