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認購書》簽訂后不買房,客戶所交定金能否返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取得預售許可證。如果訂立認購書時,所訂樓宇的開發商沒有取得該樓宇的預售許可證,認購書屬于無效協議,客戶可以要求返還定金及其相應利息。如若認購樓宇時,開發商已經領取了該樓宇的預售許可證且認購書條款中對房號、面積、價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確約定,即認購書已經對買樓者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了約定,該認購書屬有效協議。客戶為履行協議所付的定金屬擔保條款。在此情況下,客戶退房就屬于違約行為,不能要求返還定金。但是,如果認購書內容沒有約定房號、面積、價格等買樓的主要條款,只有定金條款,即使開發商有樓宇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也屬于意向書性質。由于主合同沒有訂立,從屬的擔保定金條款也就不能生效。在此情況下,客戶收回購房意向,可以要求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