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概述房地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的一種方式,指依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一、房產繼承關系發生的條件: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遺囑和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的事實,如父母健在,子女就不能繼承其房產。父母愿意將自己的房產生前贈與子女,該行為不屬于繼承,叫做生前贈與。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此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此處所說的父母,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參與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房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不能把家庭共有房產、夫妻共同房產等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對于上述財產首先應當先行析產,將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然后對于被繼承人的個人房產才可以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二、房產的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房產繼承中既存在遺囑繼承又存在法定繼承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內容繼承,被繼承人的房產按照遺囑繼承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以下情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先于遺囑人死亡的;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三、房產繼承中的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四、房產繼承的開始、繼承、放棄和喪失1、房產繼承開始的時間。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2、房產繼承的接受。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本條規定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本條又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即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過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3、房產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我國《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法定代理人地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囑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按照法律規定,誰繼承遺產,誰來償還債務,所以你母親繼承的話,就得她來還,其他繼承人如果不繼承房子,可以不用還房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