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遷過程中對被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以下同)的稅收政策(一)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單位或個人,以下同)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被拆遷人因房屋結構和面積原因所取得的結算價款,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二)在拆遷原房過程中,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貨幣補償(安置)價款,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二、房屋拆遷過程中對拆遷人的稅收政策(一)在現房安置方式中,對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經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后,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對因各種原因增加還房面積而收取的房屋價款,應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形式補償的,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收取的結構價差,經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審查后,暫不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對因償還房面積超過原房面積而收取的結算價款,應征收營業稅及附加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