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住房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還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此問題,一個比較認同的稅法就是,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后,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這一規定符合世界通行的慣例,大多數國家是以逐年遞減的方
市國土局答復:平房土地使用證是否繼續辦理要看房屋是否具有產權證,對于有房屋產權證無土地使用證的平房用戶,在規劃部門審核批準后,可補辦土地使用證。對于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未批先建的平房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土地證的全稱叫做《集體土地使用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擁有使用權。因此,您在農村的房子盡管屬于您的私人財產,但是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里,如果你的戶口已遷出就不是該村的村民,不能擁有該村的土地使用權,也就不能
1.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總證,不是小產權房。2.原房主已辦理了分證,并丟失了,可由原戶主登報掛失(由原戶主到國土局查閱檔案并由當地國土局指定媒體),到期后再到國土局補辦原證,再進行過戶。3.如果沒有辦理過分證,則必有總證
1.我們國家實行的是農村宅基地申請制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住宅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內空閑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