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