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具備使用條件后,開發商將房屋交付于購房者,對于購房者來說就意味著收房。與一般的商品買賣相比,房屋的交付更為復雜,因為它涉及到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是物業管理合同的建立。示范合同第十一條專門對房屋的交接做了規定,本文就其中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講解。
交房一般程序
1.開發商發出收房通知。收房通知中包括收房的時間、須交納的費用、未按時收房的處理等。通知的形式有電話、傳真、信件等。穩妥起見,開發商在用電話、傳真等方式通知之外,最好能同時使用掛號信件的方式,否則,很難證明自己已向購房者發出收房通知,有可能造成承擔延期交房責任的不利后果。
2.購房者交納有關費用。如房屋價款結算、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等。
3.驗房。購房者對房屋進行驗收,看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對發現的質量問題向開發商提出,開發商進行整改,修理后再由購房者驗房。
4.購房者接收房屋。房屋驗收合格后,開發商將鑰匙交給購房者。一般而言,鑰匙的交付是房屋交接的主要標志。除了所有權(所有權轉移時間以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為準)外,關于房屋的一切權利都從鑰匙交付時由購房者來行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