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本市市域內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時,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權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余額不足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借款人(含配偶,下同)在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還應具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至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低于規定的時間,未發生或者已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1、明確異地貸款政策。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執行住建部“就業地繳存、戶籍地貸款”的統一規定,即:在就業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
1、從2014年11月1日開始,如果是首次買房自住的職工家庭前住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代款,將可不再受面積限制,享受最低首付兩成的貸款政策。 2、對于人均建筑面積尚未達到全市人均建筑住房面積標準的,再
調整一:恢復辦理省內其他中心(含長、望、瀏、寧)繳存職工在長沙購買自住房的異地貸款業務,異地貸款政策參照長沙中心貸款政策執行。 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直公積金中心)解讀:實際上從今年8月開始,已經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