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對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這些憑證包括賬簿、權利、許可證照、購銷合同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1、上交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記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稅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所得稅
(1)提取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3、增值稅
(1)購進貨物
借:原材料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銷售貨物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
(3)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4、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1)提取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貸:應交稅金--城建稅
貸: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2)上交時
借:應交稅金--營業稅
借:應交稅金--城建稅
借: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5、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付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
(2)上交時
借:其他應付款--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印花稅(Stamp duty)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臺”,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且其間有不少趣聞。
印花稅宣傳圖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問題,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于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采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杰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于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后,由于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競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區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后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征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