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稅
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土地稅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土地面積、等級、價格、收益或增值等計征的貨幣或實物。簡稱“地稅”。包括對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課稅。土地稅在各種稅中歷史最久,并為各國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稅,以土地大小定稅額多少,繼而以產量(產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稅率的等級,也有的以土地價格為征稅標準。西方發達國家通行的是地價稅,即根據土地價格向土地所有者課征地稅。地價稅始于1873年加拿大的荒地稅,隨后有新西蘭、奧地利和德國采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許多國家亦相繼實行。地價稅分為土地原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前者按土地的本身價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價格)課征;后者按土地價格增加的數額課征。土地增值稅又分為土地轉移增值稅和土地定期增值稅。前者在土地價格的部分課征;后者在土地所有權沒有轉移的條件下,按一定時期內土地價格增加部分課征。1949年以前,中國的土地稅一般稱為“田賦”,即以農村土地為對象課征的稅。始于魯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稅畝”,即開始實行按土地面積(畝)征收賦稅。經過2000多年的演變,到中華民國時期,才將對土地所征的各種稅收統稱為“田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規定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農業稅。對城市土地的課稅,在中國一般稱為“地產稅”或“土地使用稅”,屬于財產稅類型的土地稅或資源占用稅類型的土地稅。1930年中華民國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規定在部分城市開征地稅和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地產稅被列入《全國稅收實施要則》,后來與房產稅合并改成“城市房地產稅”。1973年對企業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稅后,城市房地產稅只對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有房產的個人和涉外企業征收。1984年在國有企業進行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時頒布《土地使用稅條例(草案)》,規定保留稅種,暫緩征收。將原地產稅改為土地使用稅,是因為中國實行城市土地國有制,企業、單位和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而無土地所有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買賣土地,所以不使用地產和地產稅一詞。
這是土地稅到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的過程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
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土地面積、等級、價格、收益或增值等計征的貨幣或實物。簡稱“地稅
土地稅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土地面積、等級、價格、收益或增值等計征的貨幣或實物。簡稱“地稅”。包括對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課稅。土地稅在各種稅中歷史最久,并為各國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稅,以土地大小定稅額多少,繼而以產量(產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稅率的等級,也有的以土地價格為征稅標準。西方發達國家通行的是地價稅,即根據土地價格向土地所有者課征地稅。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契稅是在房屋買賣時繳到財政部門的稅收。
2、土地使用稅全名叫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平方收取的(各地稅率不一樣),繳到地稅機關。
3、土地稅這個說法不嚴格,因為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一般來講,土地稅是指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土地使用稅
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
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土地稅,以土地為課稅對象,按照土地面積、等級、價格、收益或增值等計征的貨幣或實物。簡稱"地稅"。包括對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課稅。
一、土地使用稅
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為0.50~10.00元;中等城市為0.40~8.00元;
小城市為0.30~6.00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0.20~4.00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出售建筑物時所產生的價格增值量征收的稅種。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例如增值額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60%。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為征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與房產業
土地增值稅的功能是國家對房地產增值征稅。
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征收辦法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并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進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