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一、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二、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ζ髽I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繳納企業繳費的,在計稅時不得還原至所屬月份,均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h3>
年金的計算應分為兩部分,即個人所繳納部分應并入到其當月收入中,企業繳納部分則應單獨適用稅率,通常情況下與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部分適用稅率不同,且不再減除任何費用,即雖然將企業所繳納年金部分單獨作為一個月薪金,但因為在計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個人所得稅時已考慮到其生計扣除費用,在計算企業所繳年金時不再考慮費用扣除問題,且單獨適用稅率,這樣往往企業所繳年金部分可以找到一個比工資更低的稅率,年金的計算方法特殊之處也在于此。
年金個稅政策已經調整了。
企業年金在企業為職工向第三方繳款時,已經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了,而改在職工退休后,從第三方取得退休金時,由第三方扣繳了。
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第五條規定,對于該通知下發前企業已按規定對企業繳費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退稅;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 o" h7 V1 R. C: t2 P( A2 E, J
舉例說明:張某所在的企業在2008年為其建立了年金,但對于企業為張某所繳納的年金均未扣繳其個人所得稅,2009年12月15日,根據國稅函[2009]694號文件規定,企業自查為其補稅,則需要按如下方法進行: 6 {8 Q# D# V( r* r0 y
張某2008年1月至12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合計72000元,企業為其繳納年金合計為2880元,繳納時未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則先計算張某2008年月平均工資額:72000/12=6000,6000-2000=4000元,應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15%,企業為張某繳納的2880元應補繳年金個稅:(2880×15%-125)=307元。
1.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2.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 按月繳納企業繳費的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在繳費時代扣代繳。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額=年金的企業繳費×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第一題:(3400-200+400-3500)*3%=3第二題:(3600-200+400-3500)*3%=9第三題:不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