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對原有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對出租房屋使用人數的限定(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多余2人)的條款。修訂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14年5月1日
經過修改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從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是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號頒布了修訂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改為,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并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