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樓方強制業主收(驗)房并讓業主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用
售樓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17年6月交房。售樓方提前具備交房條件并希望買受人在1月份前來驗房,
之前買受人與售樓方協商能否在三月以后再驗房,協商結果為售樓方對買受人的要求予以考慮。突然最近售樓方
不顧與買受人的協商結果,單反面堅持要求買受人在一月份前去驗房并郵寄了驗收樓房通知書,強行按照從一月
份開始收取物業費的標準。對此,買受人反對,認為售樓方連同物業公司一起強行出售物業服務,強買強賣,不
符合道理。希望尋求法律上的相關規定的支持!作出相關規定的法律有哪些?謝謝!
提問者:
struggle_0616|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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