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另外,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中也提到,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整理土地增值稅清算表。(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參考表樣見附件,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用地、開發、銷售、關聯方交易、融資、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三)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規定,清算還要包括: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利息結算通知
單、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銷售明細表、預售許可證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
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復印件。(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鑒證的清算項目,還應報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至于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則擁有固定的模板,可以具體咨詢有關部門。土地增值稅清算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值得重視。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納稅人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是指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所取得的增值額。土地價格增值額是指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費用等支出后的余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實際上就是反房地產暴利稅,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等單位和個人,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在房屋銷售過程中獲得的收入,扣除開發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費。當前中國的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對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無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額大于20%未超過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200%的部分,則要按60%的稅率進行征稅。據專家測算,房地產項目毛利率只要達到34.63%以上,都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稅要進行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稅務機關規定其他情況。
相關法律知識:
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稅務機關規定其他情況。
一是納稅人應該進行清算的條件:(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是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條件:(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了加強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分別制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雖然都是按所得額(增值額)計算征稅,也都要匯算或清算,但是在匯(清)算時間上,卻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是以一個會計年度為周期進行匯算清繳,時間是固定的。不論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土地增值稅卻是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清算期間具有不確定性,可以長于一個會計年度,也可以短于一個會計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預繳,達到清算時限條件時,則必須按規定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規定: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證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以上條件的必須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