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公司是沒有法定權利來對業主采取停水停電措施的。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即業主使用的水電的合同主體為自來水公司和供電公司,涉及不同的合同當事人,業主如已向供水、供電公司繳納了相應的費用,物業公司則無權擅自中斷對業主供水、供電。三、業主和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任何一方違反,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如不及時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業主繳納,并依據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