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行為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義務或濫用權利與職權,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非法轉讓土地行為 2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準。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
建筑規范:相臨房屋的采光間距一般應以相臨房屋較低的房屋一方高度的0.8――1.2計算。另外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
如果確實影響了采光,就是侵犯了采光權。最好找生產隊干部協調處理,以免影響了鄰里感情。如果協調不下來,可以取證后,打官司。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構成條件: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以《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過)、《國務院關于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