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是居住,按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這個就不用煩神了。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予以補償;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屬于長期,若房屋所占土地到期的話,按照法理推斷自動續約。一般而言,房子產權還沒到期呢,政府就決定重新規劃,要拆遷了,給一筆拆遷款,從新找房子,這就是們現在經常看到的拆遷。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房子到期之后,結構,安全,什么的還可以用,經過相關機構評估過后,房子沒啥大問題。那可以繼續辦理產權使用證,接著用房子。房子設計都有使用年限的,超過這個設計使用年限后,用起來可能不安全。設計年限都大于使用年限的,這個不用擔心安全問題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雖然住宅產權期滿后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一旦有房屋業主不愿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于: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里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為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產權為40年。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