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2.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國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
征用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只有國家為了公共目的需要,才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征用土地的權力。國家是征用土地的唯一主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用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不得買賣,單位和個人也不能收買土地。
根據本法的規定,征用土地應當由縣、市人民政府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報批時,必須有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或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方案、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等,征用耕地的,還應當有耕地補充方案。具備了申請征用土地的條件,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方可批準征用土地。征用土地批準后,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征地的縣、市人民政府,以便及時組織實施。
二、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實施機關,包括縣(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省級人民政府,但一般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實施,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實施,辦理實施征地方案的具體工作,確定征用土地補償的具體方案。
批準征用土地的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的當地予以公告。這是本法對征用土地程序的改革,增加了征地的透明度,加強民主監督。主要解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農民集體的土地被征用了,但農民并不知道為什么要征用,征用土地的具體范圍和征用后的用途是否經依法批準等問題。通過公告的辦法,可以使農民了解征用土地的范圍,征用的目的,征用土地的批準機關及征地補償的標準等,取得農民對國家征用土地的支持和諒解,并反映農民的合理意見,保護他們應得到的利益。
征用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用土地的批準機關、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圍和面積、征用土地的補償辦法、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等。公告的辦法可以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決定,可以采用張貼公告的辦法,也可采用廣播、報紙、電視等工具予以公告。總之要通過公告的辦法使被征用土地單位和農民知道自己的土地已被征用,征用后的用途及自己將得到哪些方面的補償或安置等,取得農民對征用土地的支持,防止征用土地中發生的侵害農民利益的行為,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