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申請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住房、輔助用房、院落以及村民日常生活、風俗習慣活動等所涉及的用地。輔助用房主要指雜物間、廁所、畜舍等。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宅基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規定的標準。使用耕地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不超過180平方米。 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宅基地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 (2)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①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 ②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③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④原房屋破舊,宅基地面積偏小,需要翻建、擴建的; ⑤遷入農業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⑥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后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承擔村民義務,且無住房的農業人口; ⑦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戶口已落戶在本村組、無住房的。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宅基地 (1)申請住宅用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的;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一戶一子(女)有一處以上(含一處)宅基地的; (4)將原住宅出售、出租、贈與他人或擅自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5)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的; (6) 原有住宅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7 )戶口雖已遷入,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轉讓,不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空掛戶); (8)原住房長期空置,無人居住的。 3、宅基地的收回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2)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村鎮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多余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兩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除外); (5)農村居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遺留的宅基地以及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6)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形式宅基地。 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應由建設實施單位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來源于《鄉鎮村干部國土資源知識讀本》
帶本人身份證到當地土地管理局查詢證號,寫明丟失原因,說明原XX號土地使用證作廢,申請補辦。到市一級報紙上登報。很簡單的,其實你直接去當地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股市問問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