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買房時,交錢的時候一定記得寫在合同中,售樓員承諾的東西也一一注明,才能免除許多麻煩。在多數情況下,商品房的購銷合同中都有定金內容條款(在合同中,消費者作為購房者是支付定金一方),當事人一旦訂立了定金條款,就要受到該條款的約束。因此,消費者在訂立定金條款時,應當把握這樣幾個問題:
第一, 是否訂立定金條款應由雙方約定。盡管有關部門制訂的購房契約中有定金條款,但并不具有強制性,它只是指導性的,消費者可以依法自主決定是否訂立定金條款。
第二,應當在定金條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體情形。并不是說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中的任何條款,都要適用定金罰則。應該是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如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債務的違約行為造成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后果等。至于消費者支付購房款的約定晚了幾天并不影響對方達到合同目的的,就不適宜用定金的罰則規定。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完全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第三, 雖然已訂立了定金條款,消費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沒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定金,因為交付定金,合同才會生效。
第四,要分清定金和預付款的區別。預付款也是預先支付,但它的性質與定金完全不同。一是預付款是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行為,不起擔保債務履行的作用;二是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預付款除可以抵沖損失賠償外,應由收取方向給付方返還,不存在罰則問題。因此,如果購房者在買房時事先支付的是預付款,就不能適用定金的罰由。
第五, 要防止某些開發商利用定金和濫用定金條款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有的開發商利用購房者缺乏相應的購房知識和經驗,在某些條款內容上設下陷阱,故意讓消費者違約。
所以,無論是簽訂認購書還是正式契約,都要注意細節。這樣,才不會處于被動地位。
1定金是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對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擔保作用,并有特定定金的規則,它有特定的法律內涵,叫做給付定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不履行債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2而訂金不是對合同起擔保作用,它只是起擔保作用,叫做給付訂金的一分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要求返還訂金。所以,在認購書中寫的定金一定要分清是哪個“定”(訂),因為有不同的法律概念。
3在實踐中,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會通過簽訂認購、訂購、預訂合同的方式向購房者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購房者無故不訂立合同的,開發商有權不返還定金,開發商不訂立合同的,應向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