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賣房人采取隱瞞房屋債務事實真相的方式欺騙您,使您陷入了對房屋的錯誤認識,并據此作出了非真實意思表示,同賣房人簽署房屋買賣的合同,屬于欺詐行為。根據欺詐行為的特征,可判斷其為欺詐行為:賣房人是故意隱瞞;賣房人的目的是為了使您陷入錯誤認識;您簽署買賣合同完全是由上述錯誤認識所造成的結果,如果了解了事實真相,您就不會簽署買賣合同了。根據以上判斷,賣房人的行為是欺詐行為,您與他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