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臺灣民法典中將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稱之為禁治產人。禁治產人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損,不能治理自己的財產,經有關人員的申請,由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根據《臺灣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通常所說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設置監護人,監護人應按照臺灣民法典下列規定來確定。 《臺灣民法典》第1110條 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 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后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征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的相關規定,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包括臺灣地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 更多操作流程,請咨詢專業律師及房管局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