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共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維修基金歸全體業
房屋維修資金是由房管局來監管,業主統一交到自己小區建立的維修資金專用賬戶中。
按照規定,維修基金按下列規定計算繳納:(一)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單位按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提取;(二)購買無電梯多層商品房的,購房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元計繳,購買別墅的,購房人按每平方米45元計繳;購買高層商品房或
你好,一般情況下,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于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計算于房屋的銷售收入。多層住宅以每平米100
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 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