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本著友好、誠信、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程地點: 3. 工程內容: 4.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5. 竣工日期(工程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時間): 年 月 日 第二條 工程造價、付款方式及合同價款確定 1.工程價款:¥ 元, 大寫: 元整,其中預算造價 萬元,追加造價 萬元,防護涂料 萬元。 2. 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付工程造價的 %作為預付款和材料準備金,每月支付進度完成量的 %,工程完工檢測合格后撥付至工程總造價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自甲方檢驗及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由甲方無息支付給乙方全部或扣除后的剩余部分。 3.合同價款確定:乙方按照建審通過的施工詳圖和現行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的建筑經濟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編制工程預算。在報經甲方批準后,作為本工程的合同價款。
第三條 承包形式: 。
第四條 圖紙:甲方負責提供整套圖紙 套。
第五條 雙方駐工地代表 1.甲方駐工地代表: 2.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六條 材料設備供應 1. 材料設備供應范圍:依據預算內容結合圖紙要求供應材料及設備。 2. 采購要求: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
第七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1. 本工程由甲乙雙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門以施工圖紙、設計說明、設計變更和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規范為標準共同驗收。
2. 乙方所進場的各種原材料、設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書,試驗、化驗報告單,使用說明,檢測、檢驗報告和設備驗收標準。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門可以隨機抽檢原材料和設備,并有權對其進行化驗、檢測(化驗、檢測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允許進場使用和安裝。
3. 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0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05、《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31-2009、《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02、《室內消火栓給水滅火系統安裝工程施工工藝標準》J512-2004及其他的國家和行業現行的相關標準、規范。
第八條 進度計劃
1. 乙方于開工前十日內向甲方提供施工組織及進度計劃。
2. 甲方應在送達后一周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視為有效。
3. 乙方按甲方審批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并且接受甲方及消防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工程設計變更
1. 施工中甲方要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工程變更。
2.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工期相應延長或縮短。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按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條 工程調試
1. 甲、乙雙方約定的調試內容應與乙方承包的范圍一致。
2. 乙方準備調試記錄,甲方根據乙方要求為調試提供必要條件。調試合格,甲方工程師在調試記錄上簽字。 3. 乙方工程調試周期為 個工作日,在調試工作開始前,各相關配合工種應竣工。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等級 達到國家或消防專業質量檢驗評定部門的驗收標準及合格條件。
第十二條 安全施工
1. 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包括乙方自身的防火、防盜、人身、設備等),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操作規程或消防條例等乙方原因導致發生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災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有關費用及相關責任。對事故責任存在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乙方在遵守現行有關的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要求的同時,還必須執行甲方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工期延誤 因乙方原因導致的竣工日期推遲,乙方除應按甲方要求搶工并承擔因搶工費用外,還應承擔因此而致甲方的一切損失,但對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確認,工期可以順延:
1.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 不可抗力; 3. 非乙方原因及其它工種配合不當造成工期延誤; 4. 甲方未能按合同規定提供圖紙及形式條件; 5. 甲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預付款及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工期提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