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既是財產保全的一種措施,也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之一。查封通常出現在兩個階段:第一個是訴訟階段。包括訴訟前和訴訟中,分別叫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證法院判決可以順利執行。在訴訟階段的查封,一般須由一方訴訟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并提供財產擔保,法院才會查封;特殊情況下,法院會依職權主動查封。第二個是執行階段,此階段的查封,是法院執行部門在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下,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是執行措施之一。被執行人在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以后,若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執行的,那么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拍賣已查封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