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第五條 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綜合管理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綜合管理服務費含清掃保潔及清運;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照明、通風、供電、給排水、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運行、小修、養護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車輛停泊服務費:是指在指定的停車場地(含室內車庫)內,為維護保養場地設備設施、相關道路及管理所發生的人工、原輔材料費用等。特約服務費: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提供的戶內維修、家政服務、代收代繳服務等收取的費用。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類型、收費性質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綜合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物業服務項目均實行市場調節價。住宅區內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九條 綜合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局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物業管理區域的設施設備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1)已售公有住宅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地局制定。 (2)普通內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在區、縣物價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基準價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3)高標準內銷商品住宅和外銷商品住宅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1、以業主到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業主取得了新房的鑰匙作為業主入住的開始,業主應該開始繳納物業管理費。2、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納,對已購買但未入住的業主一年內按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標準的50%交納”,同時為了盡量避免一些“炒房”的業主長期將房屋閑置,又規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用”。3、國家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物業費須多長時間繳納一次,那么物業費的繳納時間問題可在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注明。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在交房之前物業公司要與開發商進行驗收,在驗收完后,物業公司正式接管該小區,那么小區已竣工、且驗收合格后的房屋的資料、鑰匙都是必須要移交給物業公司的。5、業主在接到開發商發放的入伙通知書后,根據入伙通知書上的時間開始繳納物業費,并且在該時間以后房屋的一切費用、責任都由業主自己承擔了。也就是說從那天開始,房屋的一切權利、責任都歸業主了。6、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在未實際交付給買受人占有之前的物業服務費應由房產開發商交納,實際交付后應由業主買受人交納。一般實踐中,物業服務費是以月為單位交納的,因此,實際生活中,一般是以購房者實際收房之次月開始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另外,業主從開發商處接收房屋時起,業主就對房屋有實際占有、使用的權利,并享受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至于業主由于某種原因未實際居住,則不影響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